《芈月传》纠纷案判决 蒋胜男不服将上诉
郑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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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部分片花海报未署名不构侵权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无不妥
2015年2月20日,《芈月传》原著作者蒋胜男微博发文声称将起诉乐视花儿影视侵权,到去年11月,《芈月传》尚未开播时,蒋胜男贴出“关于《芈月传》小说及电视剧著作权纠纷说明”的长微博,指责电视剧《芈月传》片方乐视花儿影视剥夺自己的著作权。双方各执一词,随后更对簿公堂。
历时一年多,11月21日,蒋胜男诉王小平、花儿影视编剧署名纠纷一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王小平和乐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原告蒋胜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24日乐视花儿影视召开的关于《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说明会上,乐视花儿影视副总经理宋李民向在场行业人士和媒体展示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芈月传》一案主要围绕两大纠纷点:一是电视剧《芈月传》部分海报、片花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未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是否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二是将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宣传电视剧而制作的海报、片花并非作品本身。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和载体,离开作品,就不存在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对海报、片花是否应当为编剧署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无行业惯例,更无合同约定,且乐视花儿影视已在电视剧片头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为蒋胜男署名“原创编剧”,已完成法定及合同约定的署名义务,因此,乐视花儿影视未在部分海报、片花中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未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不构成侵权。
此外,乐视花儿影视与蒋胜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蒋胜男的剧本达不到拍摄要求,乐视花儿影视有权聘请其它创作人员对其交付的剧本进行修改,对剧本内容进行的修改不视为对蒋胜男权利的侵犯,蒋胜男仍享有《芈月传》一剧在电视剧片头中编剧之一的署名权,但排序由乐视花儿影视公司决定。并且在《补充协议》中双方达成一致,蒋胜男同意在电视剧《芈月传》中署名为原创编剧,且乐视花儿影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对蒋胜男的署名义务,因此,将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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